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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海玲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玲,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杜海玲,女。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余占仲。申请执行人杜海玲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