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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贺学红、杨立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学红,杨立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贺学红,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杨立宣,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学红与被执行人杨立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立宣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立宣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学红赔偿款21323.9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0,执行费286元,但被执行人杨立宣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立宣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贺学红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杨立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杨立宣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杨立宣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魁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沈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从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