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恢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勇、杨启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杨启斌,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勇,男,生于1980年7月23日,汉族,长阳县人,现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启斌,男,生于1966年12月3日,汉族,枝江市人,现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仁寿路361号8楼。法定代表人汪小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杨启斌、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81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秦 刚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