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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058邱旭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058号申请人:邱旭,男,住海州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住连云区东园路6号楼。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7)苏070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邱旭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连云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