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湖南汉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汉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803号原告:湖南汉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创业大楼1607房。法定代表人:邱小雷,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朱良桥农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黄运英。原告湖南汉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湖南汉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湖南汉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费用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汉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计2124元,财产保全费1507元,合计3631元,由原告湖南汉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舟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