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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范坤、周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坤,周彪,裴娇娜,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坤,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住北海市。被执行人周彪,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县,现住北海市云南路56号晏锋海市。被执行人裴娇娜,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现住北海市云南路56号晏锋海市。被执行人周欣,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觞区。受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坤与被执行人周彪、裴娇娜、周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6年11月4日,执行依据:(2016)桂0502民初14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本金760万元及利息】,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欣的银行存款133507.42元,在扣除本次执行费1903元后,执行余款131604.42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对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彪、裴娇娜所有的位于北海市云南路与北部湾西路交叉口西北风角正虹广场201商铺、301商铺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本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周彪、裴娇娜、周欣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周彪、裴娇娜、周欣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