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王朗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朗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2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朗朗,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XX依照本院生效的(2017)陕0114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朗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7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王朗朗一次性支付XX劳务费7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现被执行人王朗朗已履行了全部案款,本院已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