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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子祥与周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祥,周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47号申请人:周子祥,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周秦,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周子祥与被申请人周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秦所有的位于东区的XXXXXX号房屋予以保全,并以周子正所有的位于东区的XX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秦所有的位于东区的X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查封财产交由周秦保管,未经允许,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 飚审 判 员  杨 茜人民陪审员  汤治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绍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