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子祥与周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祥,周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47号申请人:周子祥,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周秦,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周子祥与被申请人周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秦所有的位于东区的XXXXXX号房屋予以保全,并以周子正所有的位于东区的XX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秦所有的位于东区的X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查封财产交由周秦保管,未经允许,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 飚审 判 员 杨 茜人民陪审员 汤治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绍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