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张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7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张小伟,又名张冰,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国强申请执行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