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恢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张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7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张小伟,又名张冰,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国强申请执行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