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左权县孙师傅轿车维修部与左权昶兴公司、张玉国、范晓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权县孙师傅轿车维修部,左权昶兴公司,张玉国,范晓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2民初578号原告:左权县孙师傅轿车维修部,住所地左权县滨河路南树林滩。经营者:孙红云,左权县孙师傅轿车维修部总经理。被告:左权昶兴公司,住所地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法定代表人:杜虎山,左权昶兴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玉国,男,汉族,住左权县。被告:范晓红,男,汉族,住左权县。原告左权县孙师傅轿车修理部诉被告左权昶兴公司、张玉国、范晓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左权县孙师傅轿车修理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左权县孙师傅轿车修理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权县孙师傅轿车修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权县孙师傅轿车修理部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代理审判员  张维霞人民陪审员  王风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雨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