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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扣云、刘清等与永城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扣云,刘清,刘加奇,刘继魁,蒋连芝,永城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3673号原告:谢扣云,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刘红卫之妻。原告:刘清,女,200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刘红卫之女。法定代理人:谢扣云,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程楼村刘庄组***号,身份证号:4123281974********,系刘清之母。原告:刘加奇,男,200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刘红卫之子。法定代理人:谢扣云,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程楼村刘庄组***号,身份证号:4123281974********,系刘加奇之母。原告:刘继魁,男,193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刘红卫之父。原告:蒋连芝,女,193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刘红卫之母。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万江,刘文博(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永城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陈集镇政府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78075372T。法定代表人:徐辉,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段金世纪广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5077306Y。负责人:范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厂,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谢扣云、刘清、刘加奇、刘继魁、蒋连芝与被告永城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保商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万江、被告中联财保商丘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瑞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436.4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中联财保商丘支公司辩称,在无保险责任拒赔的情况下,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付。被告天瑞运输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22时40分许,魏有钱驾驶车牌号为鲁Q×××××号货车,沿连霍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279KM+364M处时,追尾五原告近亲属刘红卫停放前方的豫N×××××-豫NZ4**挂号货车相撞,致刘红卫当场死亡。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魏有钱与刘红卫负事故同等责任。鲁Q×××××号货车为魏有钱所有,并挂靠在平邑县紫金园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特约不计免赔。五原告就赔偿事宜于2016年11月24日起诉至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15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做出(2016)皖132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五原告因刘红卫涉案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16420元、丧葬费2756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883.33元及交通费1000元,合计326872.8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损失218436.41元。另查明,死者刘红卫驾驶的豫N×××××号车辆系被告天瑞运输公司所有,刘红卫系被告天瑞运输公司驾驶员。该车在被告中联财保商丘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万元,投有不计免赔险。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五原告近亲属刘红卫驾驶被告天瑞运输公司所有的豫N×××××号车辆与魏有钱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致使刘红卫死亡。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魏有钱与刘红卫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本院审查该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裁判依据。2017年2月15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做出(2016)皖132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五原告因刘红卫涉案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16420元、丧葬费2756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883.33元及交通费1000元,合计326872.83元,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损失218436.41元。该判决书现已生效,能够作为本案裁判依据,故本院认定五原告的损失合计为326872.83元。鉴于五原告的损失已在另案赔偿218436.41元,剩余108436.42元,因豫N×××××车辆在被告中联财保商丘支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被告中联财保商丘支公司作为涉案N72061号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损失10万元。因刘红卫在事发时系被告天瑞运输公司驾驶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且承担同等责任,不存在重大过失,故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外的不足部分8436.41元,由被告天瑞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豫N×××××号车所投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扣云、刘清、刘加奇、刘继魁、蒋连芝因刘红卫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永城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谢扣云、刘清、刘加奇、刘继魁、蒋连芝因刘红卫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36.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被告永城市天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