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宝昌对李志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18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李志超,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肇事车辆×××号小型轿车司机及登记所有人)被申请人:李宝昌,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李志超与李宝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吉0122财保18号民事裁定,将被保全人李志超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被保全人李志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500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李志超的现金人民币500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李志超所有的×××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