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865杨训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训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8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训保,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2017年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训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训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训保于2017年1月26日20时40分许驾驶牌号为苏E×××××轿车在昆山市千灯镇善景园小区14号楼下倒车时,车辆右后侧与同时在事发地倒车的由被害人金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左侧发生碰撞。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训保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杨训保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发后被告人杨训保对被害人金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训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柏某、倪某、李某、刘某、沈某、白某的证言,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刑事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定损单,收条、谅解书,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网上查询信息,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训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训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训保对被害人金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训保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训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锦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