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7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陈仕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陈仕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02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111号。负责人:许小军,行长。被申请人:陈仕海,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新城光明道南侧、泉达路西侧海棠花园82-1-301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12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保全责任损害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南侧、××路西侧海棠花园××中价值112万元部分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