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永亮与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亮,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700号原告:王永亮,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环城路6778号。法定代表人:崔文华,总经理。被告:黑龙江红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0-1号。被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陕汽大道1号。原告王永亮与被告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7,200.00元,收取13,600.00元,由原告王永亮负担。审判员 何其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