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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继成与余振军、刘桂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成,余振军,刘桂存,余江昊,余江阔,武笑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31号原告:马继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余振军,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桂存,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民族,农民。被告:余江昊,男,2002年3月1日出生,民族,农民。被告:余江阔,男,200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武笑霞,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马继成与余振军、刘桂存、余江昊、余江阔、武笑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马继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继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减交950元,共由马继成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