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继成与余振军、刘桂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成,余振军,刘桂存,余江昊,余江阔,武笑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31号原告:马继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余振军,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桂存,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民族,农民。被告:余江昊,男,2002年3月1日出生,民族,农民。被告:余江阔,男,200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武笑霞,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马继成与余振军、刘桂存、余江昊、余江阔、武笑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马继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继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减交950元,共由马继成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