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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与王金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王金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4344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杨锋,任主任。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人民路1号。被告王金雨,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唐河县。原告诉称:2012年4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月息9.6%。借款到期后原告未还本息。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约定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叶俊凡审判员  贾 震陪审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林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