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毕立范与马丽、砼海鹏、邢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立范,马丽,佟海鹏,邢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辖6号原告:毕立范,女,1972年2月19日生,现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马丽,女,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图们市。被告:佟海鹏,男,1980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图们市。被告:邢云霞,女,成年人,汉族,现住图们市。原告毕立范诉被告马丽、佟海鹏、邢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已立案【(2017)吉2402民初629号】。原告诉称,2015年6月28日被告马丽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利息为6000元,邢云霞提供担保。到期后虽经多次催要,拖延至今。故请求返还46000元。图们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及图们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图们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宋莲姬审 判 员 :赵承吉代理审判员 :金光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成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