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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国立与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立,遂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651号原告:刘国立,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遂平县国槐路中段北侧。原告刘国立诉被告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国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国立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