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素枝与被申请人门笑东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素枝,门笑东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31号申请人:王素枝,住河北省承德市。被申请人:门笑东,住河北省承德市。申请人王素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人民币6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及保证执行顺利,特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650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6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00元,由被申请人门笑东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