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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兵与江加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江加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529号原告:陈兵,男,汉族,1989年6月9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江加龙,男,汉族,1989年7月8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陈兵与江加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陈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兵撤回对江加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陈兵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子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