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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姜荣定与被告王能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荣定,王能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462号原告:姜荣定。被告:王能建,男。原告姜荣定与被告王能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荣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荣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荣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姜荣定负担。审判员 石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