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姜荣定与被告王能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荣定,王能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462号原告:姜荣定。被告:王能建,男。原告姜荣定与被告王能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荣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荣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荣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姜荣定负担。审判员 石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