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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钮艳青与张汉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艳青,张汉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钮艳青,市民。被执行人:张汉礼,农民。本院在执行钮艳青与张汉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汉礼名下车辆类型为:M14,车辆识别代码为:015896,车牌号为:晋J×××××的宗申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