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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福琴申请执行李建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琴,李建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琴,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方,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福琴申请执行李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方拒不履行(2016)豫0502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建方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晁 震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