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行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袁昌书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昌书,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昌书,女,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朱吉红,局长。上诉人袁昌书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碚人社局)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行初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北碚人社局提供足额养老保险待遇,该职责属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履行。故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北碚人社局履行职责属于错列被告的情形,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上诉人拒绝变更被告,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袁昌书的起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袁昌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晓 瑛审 判 员 夏 嘉代理审判员 吴 贤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光一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