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培宝、姚大勇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培宝,姚大勇,郭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92号申请人张培宝,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姚大勇,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清区。被申请人郭秀娟,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大勇、郭秀娟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培宝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姚大勇、郭秀娟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守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