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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行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卜金瓶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金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6行初317号原告卜金瓶,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0号。法定代表人高文阳,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家聪,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卜金瓶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一案中,原告卜金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卜金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金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金瓶负担。审判长  赵成维审判员  李明武审判员  刘永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