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行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林桂华与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华,海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行初759号原告:林桂华,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真,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法定代表人:沈晓明,省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华诉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为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林桂华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林桂华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林桂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熊鹤祥审 判 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苏小妹书 记 员 吴崇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