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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行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林桂华与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华,海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行初759号原告:林桂华,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真,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法定代表人:沈晓明,省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华诉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为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林桂华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林桂华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林桂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熊鹤祥审 判 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苏小妹书 记 员  吴崇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