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568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阚某,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臧大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古 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