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初小雨与毛俊强、韩今哲、李智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小雨,毛俊强,韩今哲,李智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255号原告:初小雨,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开发区东阳小区。被告:毛俊强,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开发区东阳小区。委托代理人:毛延江,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韩今哲,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开发区东阳小区。被告:李智千,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开发区东阳小区。委托代理人:李彦(系李智千父亲),男,现住延吉市新梨花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初小雨诉被告毛俊强、韩今哲、李智千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小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初小雨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