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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曹宗锁与魏凤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宗锁,魏凤民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676号原告:曹宗锁,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魏凤民,男,1970年9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曹宗锁与被告魏凤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曹宗锁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宗锁撤诉。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计2486元,由原告曹宗锁负担。审判员  刘元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