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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辖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满冬青、吴浪与许雪松、孙春梅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冬青,吴浪,许雪松,孙春梅,淮安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60号原告:满冬青,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吴浪,男,汉族,1991年7月24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许雪松,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春梅,女,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淮安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优诗美地7号楼。法定代表人:郭康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满冬青、吴浪与被告许雪松、孙春梅、淮安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满冬青、吴浪诉称,2016年7月两原告购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优诗美地9号楼9-32802室房屋,装修时发现9-32801室业主即两被告许雪松、孙春梅将两家共用的放置空调外机设备的平台占用并扩建进自家卧室内,导致原告家空调外机无处安放。原告多次与各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许雪松、孙春梅立即将占用的安放空调外机的公用设备平台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被告淮安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满冬青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工作,是其正式干警,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原告满冬青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工作,是其正式干警,本案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华 林审判员 李前兵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