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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超与李延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超,李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韩超,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延丽,女,住长春市绿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韩超与被执行人李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35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李延丽偿还原告韩超借款本息计7万元,2016年12月1日前偿还2万元,2017年1月1日前偿还2万元,2017年2月1日前偿还2万元,2017年3月1日前偿还1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李延丽承担。),因被执行人李延丽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延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李延丽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延丽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李延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