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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飞,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804号原告:刘鹏飞,男,1988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军,系原告父亲,男,1958年生。被告: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品娇,女,1985年生。原告刘鹏飞诉被告铁岭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鹏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竹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