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5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牛翠霞深圳光明门诊部与深圳市龙飞通讯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深圳光明门诊部,深圳市龙飞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5725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深圳光明门诊部,地址福田区红岭南路30号滨江大厦1、3、4楼,组织机构代码X1926310-X。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奔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嘉丽,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龙飞通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路鸿运大楼C704,组织机构代码192185770-7。在审理原告牛某某、深圳光明门诊部诉被告深圳市龙飞通讯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深圳光明门诊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2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彦刘婧(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