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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曾庆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曾庆伦,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邓发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伦,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邓发文。上诉人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庆伦、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本案大部分抵押物均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该案由系第四级案由,属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