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与王春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王春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824号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住所地平度市云山镇洪山驻地。法定代表人贾宝团,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强,男,1957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现住平度市。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与被告王春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以需要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耿学辉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贤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