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占林、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陈占林,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8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占林,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760民事判决书,西安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占林、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陈占林、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945.8元及截止2016年1月15日代付的本息15307元、保全费3014元、公告费800元、案件受理费906元、负担执行费675元,共计45647.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占林、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配合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办理高科蔍湾国际社区一期4栋1单元23层12302号房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西安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代陈占林向被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房代款45647.8元,因被执行人陈占林下落不明,支付被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后剩余案件款由西安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转付法院提存。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76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