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372号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亚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群。(特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思,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建祥。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建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起,系其自愿行为,且本案不属于不可撤诉的案件,故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祥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一波审 判 员 张风光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