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巨野三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孔宝金、孔金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三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孔宝金,孔金玉,孔祥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201-1号原告:巨野三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巨野县章缝镇姚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2409448325XB。法定代表人:邢鹏程,任该合作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雷,任该合作社经理。被告:孔宝金,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孔金玉,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孔祥柱,男,197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巨野三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孔宝金、孔金玉、孔祥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情况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申建丽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任春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