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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建,杜金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744号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717881554L。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赵容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水莲,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何建,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杜金容,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何建、杜金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何建、杜金容1277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建、杜金容1277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容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