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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世祥犯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11刑初17号公诉机关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祥,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2008年5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沙湾区看守所。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乐沙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祥犯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静、梁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祥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因被告人陈世祥脱逃,于2017年5月23日中止审理,同年6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沙湾斯堪纳公司董事长陈某1与尹某、杨某1等人发生经济纠纷,双方约定于2015年1月8日在斯堪纳公司商谈还款一事。魏某(已判刑)得知此事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陈世祥,让陈世祥找人帮助陈某1,防止对方找陈某1的麻烦。陈世祥随后纠集陈某2、熊某、钟某、许某、李某1、曾某、张某1(均已判刑)等人于1月8日到沙湾斯堪纳公司帮忙,并由陈某2、赵某准备了钢管。2015年1月8日,陈世祥所邀约人员陆续到沙湾唯一音吧楼下聚集后到达斯堪纳公司。魏某等人在斯堪纳公司会议室与兰某、何某1协商过程中发生争执,在办公室外等候的李某1、张某1发现后翻窗进入会议室,李某1持刀同张某1一起殴打何某1、兰某。随后魏某走到斯堪纳公司门口喊同伙打砸兰某等人驾驶来的跑车,钟某、曾某、熊某等人遂持钢管击打停放在斯堪纳大门处的跑车,造成该车多处损毁。之后上述人员逃离现场返回陈世祥位于唯一音吧楼上的鱼儿机堂子,为感谢大家帮忙,陈世祥提供毒品海洛因和冰毒,容留熊某、张某1、许某、曾某、赵某、魏某等人在其鱼儿机堂子内吸食。经鉴定,何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打砸的跑车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4455元。为支持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世祥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并造成财物损失,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斗殴罪,并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陈世祥系累犯,具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世祥对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辩解称其只喊过熊某、李某1,其他人是魏某喊的;对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辩解称毒品是魏某出钱购买的;其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沙湾斯堪纳公司总裁陈某1与尹某、杨某1等人发生经济纠纷,双方约定于2015年1月8日在斯堪纳公司商谈还款一事。魏某(已判刑)得知此事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陈世祥,让陈世祥找人给陈某1“扎起”(方言:帮助的意思),防止对方找陈某1麻烦。陈世祥接到魏某电话后纠集陈某2、熊某、钟某、许某、李某1、曾某、张某1(7人均已判刑)于1月8日到沙湾斯堪纳公司帮忙“扎场子”,并由陈某2准备了钢管。2015年1月8日12时许,陈世祥所邀约人员陆续到沙湾唯一音吧楼下集合后分乘面包车和陈世祥的桑塔纳轿车到达斯堪纳公司。魏某等人与兰某、何某1协商过程中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在办公室外等候的李某1、张某1发现后翻窗进入会议室,李某1持刀同张某1一起对何某1、兰某进行殴打。魏某从会议室出来指挥等候在斯堪纳公司门外的同伙打兰某等人的跑车。钟某、曾某、熊某等人遂持钢管击打该车,致该车车身多处损毁。之后在陈世祥开设的位于唯一音吧楼上的鱼儿机“堂子”内,陈世祥容留陈某2、熊某、钟某、许某、李某1、曾某、张某1、赵某、魏某吸食了海洛因和冰毒。经鉴定,何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打砸跑车的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4455元。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陈世祥自动投案,并于2017年2月27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2017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执行本院对陈世祥的逮捕决定过程中,陈世祥脱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受理经过。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世祥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4日,陈世祥因病在沙湾区人民医院住院,委托其兄陈某6到公安局投案,其兄带领民警找到陈世祥。4.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陈世祥提供的线索抓获了一名犯罪嫌疑人。5.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出具的对陈世祥执行逮捕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执行本院对陈世祥的逮捕决定过程中,陈世祥脱逃。6.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乐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5)沙湾刑初第57号、(2016)川111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世祥的前科情况及同案人魏某、钟某、许某、熊某、陈某2、曾某、张某1、李某1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情况。7.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陈世祥的尿液经吗啡胶体检测试剂检测呈阳性。8.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陈某2、陈世祥、钟某、张某1、李某1、赵某曾被强制戒毒。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沙湾区沫若大道中段斯堪纳公司门口街道和该公司办公楼。停放在斯堪纳公司外的一辆黑色福特野马牌汽车前后挡风玻璃、车窗、反光镜、后倒车灯被破坏,车身四周有不同程度损毁痕迹。10.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钢管照片,证实2015年2月10日民警搜查了陈世祥位于港口路唯一音吧四楼的住处,查获作案工具钢管11根,并予以扣押。11.转账凭证、借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收条、还款计划书,证实陈某1与杨某1等人有经济往来。12.病情证明书、病历材料、伤情照片、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川求实鉴[2015]临床鉴13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兰某头皮裂伤、何某1头皮裂伤,食指末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何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3.车辆登记信息、车辆损伤照片、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乐沙价认鉴[2015]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川AC00**号车的登记信息及受损情况,该车的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4455元。14.证人冯某、詹某的证言,证实陈世祥租住在沙湾镇港口路263号唯一音吧四楼。15.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1和杨某1、尹某等人有经济纠纷。双方商定于2015年1月8日到斯堪纳公司商谈还款事宜。陈某1辨认出尹某是与其有经济纠纷的人。1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晚,魏某和吴某聊起斯堪纳公司打架一事,魏某是策划、指挥者,陈世祥是组织者。17.证人杨某1、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1欠杨某1、尹某等人600万元。2015年1月8日14时10分许,杨某1、尹某、何某1、兰某驾车到斯堪纳公司与陈某1商谈债务问题,被该公司工作人员领到一楼会议室等候。14时40分许,十多人冲进会议室,殴打何某1和兰某。几分钟后有人走出会议室说把车砸了,四五个男子遂持钢管击打杨某1等人开来的车。杨某1辨认出魏某是最先殴打兰某的人。18.证人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8日14时许,两男两女驾驶一辆跑车到斯堪纳公司后下车进入该公司办公楼。之后开来一辆黑色桑塔纳和一辆面包车,面包车停在跑车前面。不久,办公楼一楼会议室里传出打架声和呼喊声。两个男子被打伤。公司大门口有一人企图翻门进入公司,被邹某制止后和车上的人持钢管冲到跑车处砸车。砸车的共有三四人。邹某辨认出熊某是企图翻门进入斯堪纳公司并持钢管参与砸车的人。19.证人黄某1、古某、万某、刘某1、罗某、李某2、陈某3、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两男两女开着跑车到斯堪纳公司要账,其中的两个男子被打伤,开来的车也被人打烂了。古某另证实案发当日魏某到过斯堪纳公司办公室。刘某1、陈某3、王某1另证实停在公司大门外的桑塔纳车和面包车上下来几个男子持钢管打烂了跑车的玻璃。证人万某还证实,2015年1月8日,万某在斯堪纳公司底楼看见一人抱着钢管往办公室走。20.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13时许,一辆深色桑塔纳小车和一辆面包车进入斯堪纳公司后,几个男子下车进入公司办公楼。14时许,两男两女开着一辆跑车来找陈某1要账,登记后到一楼接待室等候。不久,桑塔纳轿车和面包车又开到了门口,下来七八个人,其中有两人之前进过办公楼,面包车停在跑车旁边。公司的副总黄某1到一楼接待室不久,就吵了起来。罗某带领护厂队和之前来的几人冲进接待室,里面便传出打架声。接着一人拿砍刀、一人拿钢管翻窗进入接待室参与打斗。来要账的两个男子都被打伤了。在接待室打架时,一个较瘦的男子对门外的人说将车子打烂。从面包车和轿车上下来一些人持钢管将跑车玻璃全部打烂后乘车离开。徐某1辨认出魏某是案发前到斯堪纳公司的人。21.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8日上午,两辆车开进了斯堪纳公司,从车上下来六七个穿便服的男子,其中一个抱着用报纸包裹的钢管走进办公楼,将钢管放在护厂队门口。之后有两男两女到公司要账被领到办公楼底楼会议室等候。不久会议室里吵了起来,一个穿呢子大衣的男子在大厅吼搞快点,抄家伙。站在护厂队办公室门口的六七个男子每人拿一根钢管冲进会议室,之后传出打斗声和呼喊声。几分钟后,几个拿钢管的男子从会议室跑出了公司大门。来要账的两个男子都受伤了,停在门口的轿车也被砸烂了。王某2辨认出何某1是被打的男子。22.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8日,何某2路过轧辊厂时看见许某、熊某、陈某5坐在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里,钟某坐在一辆面包车的副驾驶位置,并看见曾某、许某、熊某和钟某打一辆跑车。23.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陈某4在斯堪纳公司门口看见许某、刘某2、钟某、张某2、范某等人在一辆面包车上。之后,一个男子说把车子打烂,钟某、范某、熊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遂用钢管打了一辆轿车。陈某4辨认出钟某、熊某、范某。2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初,陈某2到黄某2店里购买了二三十根钢管,之后来了两个男子帮忙将钢管搬上一辆黑色汽车。黄某2辨认出陈某2是购买钢管的人。25.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8日的前两天,魏某找陈世祥说有人找斯堪纳公司陈总要账,让陈世祥找人给陈总“扎起”。1月8日8时许,陈世祥让赵某帮忙搬运钢管。赵某帮陈某2将钢管放在黑色桑塔纳轿车上后,陈某2开车到了唯一音吧楼下。许某、钟某、熊某、李某1、张某1等沙湾的吸毒人员也到了唯一音吧四楼。下午14时许,陈世祥等人到了斯堪纳公司门口。赵某到斯堪纳公司门口看了一下就走了,之后接到陈世祥的电话,赵某就回去开门,陈世祥来后,打电话让石某送来海洛因和冰毒各一两克,陈世祥让在场的人员一起吸食毒品,赵某吸食的是冰毒。在唯一歌城四楼上吸毒的人员有许某、钟某、熊某、李某1、张某1、陈某2、曾某、范某、徐某2、魏某,还有几个人赵某不认识。赵某辨认出范某、石某、徐某2、李某1、熊某、魏某、曾某、钟某。26.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在斯堪纳公司打架前,魏某让陈世祥帮忙邀约人,陈世祥答应并邀约了李某3,还打电话邀约了李某1、许某等人。打架当日,李某3有事没去,听魏某说去斯堪纳公司的目的是“扎场子”,如果成都来的藏族人要动手就帮忙打。27.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8日12时许,钟某打电话给刘某2介绍生意,让其开车拉人。刘某2驾驶川LFS8**蓝色五菱宏光汽车到了唯一音吧门口。陈世祥、陈某5等人乘坐由许某驾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钟某、李某1和四个男子乘坐刘某2驾驶的面包车到达斯堪纳公司,李某1拿着面包车上的一把砍刀和张某1下了车。钟某让刘某2又到唯一音吧楼下接了六个人到了斯堪纳公司门口。陈世祥指挥刘某2将面包车停在一辆轿车前。许某从斯堪纳公司里抱钢管出来分给面包车和桑塔纳车上的人。之后,斯堪纳公司的保安说打起来了,有保安往里冲,面包车和桑塔纳车上的人也持钢管往斯堪纳公司里冲,但被保安拦住了。斯堪纳公司的一个房间内在打架,场面很混乱。过一会儿,魏某出来喊打成都牌照的车。两辆车上的人就持钢管打那辆轿车。打了几下后,陈世祥就指挥人员乘车离开。刘某2到陈世祥那里要车费时,看见打架的人都在,陈世祥还喊人拿来冰毒让这些人吸食。刘某2辨认出陈某5、钟某、陈世祥、熊某、李某1、魏某、张某1。28.被害人兰某、何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8日13时30分许,兰某、何某1、杨某1、尹某驾车(车牌号:川AC00**)到斯堪纳公司找陈某1要账,四人将车停在公司门口后到一楼会议室等候。之后,三个男子到了会议室,其中一人打了兰某一耳光。还有很多人拿着棍子冲进会议室殴打兰某和何某1,有人持刀砍何某1的头部,兰某和何某1都受了伤。打了一会儿后,这些人就跑出了会议室。随后又有人用钢管打兰某等人开来的车。兰某、何某1辨认出魏某是最先打兰某耳光的男子。29.同案人李某1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7日晚,李某1与陈世祥、魏某、许某、徐某2、熊某等人一起时,魏某谈到第二天有人到斯堪纳公司收账,老板让其找人去“扎场子”。魏某让陈世祥邀约人。陈世祥就喊李某1等人第二天去帮忙“扎场子”。次日下午,李某1、熊某、张某1到陈世祥的住处会合时那里已聚集了十多人。14时许,魏某先带了两车人过去,李某1、张某1、钟某乘坐的是面包车,李某1将一把从面包车上找到的砍刀带进了斯堪纳公司。李某1、张某1、石某在一楼一间办公室等候,半小时后听见有人喊打起来了,有很多人在会议室里打两个人,李某1和张某1从窗户翻入,李某1踢了兰某一脚,用砍刀戳了兰某背部几下,并用刀壳拍打了兰某几下。张某1还说打了另外一个人。李某1和张某1、许某走路到位于唯一音吧楼上陈世祥的鱼儿机堂子,徐某2、熊某、钟某、“黄牛儿”、“双儿”等十几人在吸食毒品,张某1和许某也吸食了。吸食的是冰毒。李某1辨认出魏某、钟某、熊某、徐某2、石某,刘某2是面包车司机,兰某是被打的人。30.同案人魏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月8日前两三天,斯堪纳公司老板陈某1打电话给魏某说与其有经济纠纷的人要在1月8日到公司闹事,让魏某找人到公司“扎场子”(意思是邀约人到斯堪纳公司,如果有人打陈某1,就帮忙打架)。魏某打电话叫陈世祥多邀约些人到斯堪纳公司“扎场子”,陈世祥同意邀约人。1月8日13时许,得知对方到来后,魏某开车来到斯堪纳公司,陈世祥开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搭载几人停在斯堪纳公司外面。桑塔纳轿车对面还停了一辆面包车,车上都是陈世祥约来扎场子的吸毒人员。在斯堪纳公司,魏某在陈某1的安排下到一楼会议室和成都来的两男两女谈判。交谈过程中魏某和两男子发生矛盾。之后,七八个保安拿着甩棍冲进会议室打两个男子。魏某走到斯堪纳公司大门口,指着一辆成都牌照的跑车喊人打烂,几个人就冲过去打那辆车。事后,魏某得知陈世祥喊了陈某2、许某、钟某、熊某、范某、陈某5、曾某等吸毒人员。当天魏某打完架后,来到位于唯一音吧楼上的陈世祥的鱼儿机堂子,陈世祥拿了些海洛因和冰毒请大家吸食,之后魏某拿了些钱给陈世祥表示感谢。在场吸食毒品的有陈世祥、陈某5、“双儿”、许某、熊某、钟某等二十多人。31.同案人熊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7日下午,陈世祥邀约熊某第二天到斯堪纳公司“扎场子”,又通过熊某邀约了张某1。张某1、熊某到唯一音吧楼上时,已有十几个人在场。许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和一个较胖的人驾驶面包车先载走了一些人。之后两车返回,余下的人乘坐面包车和陈世祥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许某坐副驾驶室,熊某坐后排)到了斯堪纳公司门口,并分停在公司大门两侧,陈世祥指挥面包车将一辆轿车堵住。随后,许某从斯堪纳公司里抱了几根钢管放在面包车上。听到吵起来后,熊某拿了一根钢管到斯堪纳公司门口察看情况,被保安拦阻。不久,魏某到斯堪纳公司门口指着一辆车喊人打烂,随后钟某、曾某、范某、熊某拿着钢管击打了该车。之后,熊某和几个人乘坐桑塔纳轿车回到了唯一歌城陈世祥的鱼儿机堂子里,耍了一会儿,魏某和几个人也来了,就在那里吸毒,毒品有冰毒和海洛因,熊某只吸食了海洛因。熊某辨认出曾某、钟某、范某、魏某。32.同案人钟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前几天,魏某喊陈世祥邀约人到斯堪纳公司“扎场子”(指有人找陈某1麻烦时,不让其进公司闹事及把陈某1带走)。2015年1月8日上午10时许,陈某2让钟某找车拉人到轧辊厂“扎场子”,钟某找了刘某2。刘某2答应后开一辆深蓝色面包车到了唯一音吧门口。十来个人分两批乘坐黑色桑塔纳轿车(第一趟由许某驾驶)和刘某2驾驶的面包车来到轧辊厂门口。陈世祥让刘某2将面包车挡住跑车。之后,许某从轧辊厂里抱了一捆钢管出来放在面包车上后离开。十分钟后,轧辊厂里吼起来了,钟某拿了一根钢管和其他人到轧辊厂围栏处查看。有人喊将车子打烂,钟某和两个男子就手持钢管击打跑车。钟某等人打完后回到陈世祥位于沙湾城区唯一音吧楼上的鱼儿机堂子里。赵某、许某、陈某5、陈某2、熊某、“黄牛儿”、曾某等人在那里吸食了海洛因。钟某辨认出许某、徐某2、陈世祥、陈某2。33.同案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8日10时许,许某在唯一音吧楼上看见陈世祥、陈某2、陈某4、陈某5、熊某、范某等人。许某同陈世祥开一辆桑塔纳轿车到斯堪纳公司。陈世祥和魏某等人到该公司一楼办公室商谈事情,许某则在公司大厅等候。三四十分钟后,陈世祥和许某离开斯堪纳公司回到唯一音吧楼上。13时许,钟某和一个胖子也到了唯一音吧楼上。之后,许某开桑塔纳轿车送陈某2和三个人到了斯堪纳公司,钟某和一个胖子开着一辆面包车跟在后面。许某等人将二三十根钢管抱到斯堪纳公司办公楼一楼的办公室后,许某又开着桑塔纳轿车,和面包车一起回到唯一音吧。随后,陈世祥、范某、陈某5、熊某、陈某4和四五个人下了楼。陈世祥驾驶桑塔纳轿车搭载许某、陈某5、熊某,面包车搭载剩余人员到了斯堪纳公司门口。许某从斯堪纳公司拿了几根钢管,除留了一根自己使用外,其余都放在了面包车上。斯堪纳公司里面闹起来后,许某拿着钢管到大门口查看,被保安劝阻。许某等人在门口看了一会儿,听见一人喊把车子打了,许某身旁的人就冲到面包车后的一辆轿车处,其中熊某和钟某持钢管击打该车,该车玻璃被打碎。在离开现场的路上,李某1将一把一米多长的单刃砍刀交给许某帮忙带走。许某、张某1、李某1一起返回位于唯一音吧楼上陈世祥的屋里,屋里有陈世祥、陈某2、曾某、陈某4、熊某、陈某5、范某、钟某、“麻子儿”、开面包车的“胖子”,另一间屋里还有些人,许某等人在那间屋里吸食了毒品。许某辨认出张某1、陈某2、陈某5、陈世祥、范某、魏某、熊某、曾某、钟某、陈某4。34.同案人曾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陈世祥喊熊某帮忙找人,熊某邀约了谢某。2015年1月8日12时许,熊某、姚某、曾某、谢某到了唯一音吧,许某、陈世祥、李某1、“学松儿”、陈某4、张某1、陈某5、张某2、范某、徐某5和“胖子”等一二十人已在那里。随后,许某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载了几人到斯堪纳公司,曾某则乘坐三轮车前往,之后一个胖男子驾驶一辆蓝色面包车搭载钟某、张某2、范某,陈世祥驾驶桑塔纳轿车搭载许某、陈某5等四人到达斯堪纳公司,两车停在大门两侧。十来分钟后,许某从斯堪纳公司里抱了钢管出来放在面包车上。斯堪纳公司的办公室里打起后,曾某和几个人到面包车上拿了钢管。不久,魏某走到斯堪纳公司大门口指着一辆跑车说把车打烂。钟某、姚某、熊某、陈某5、曾某遂持钢管击打跑车。之后曾某坐上刘某2的面包车到了唯一音吧,上了楼上陈世祥的鱼儿机堂子。陈世祥打电话购买了10克左右的冰毒和1克左右的海洛因给参与打架的人吸食,吸食毒品的人有曾某、陈世祥、许某、赵某、钟某、姚某、熊某、陈某5、张某2、范某、“胖儿”、林某、魏某、谢某、李某1、张某1、徐某5。曾某辨认出林某、张某2、陈某7、何某2、谢某、赵某、钟某、陈某5、张某1、陈世祥、徐某5、范某、陈某4、魏某、熊某、李某1。曾某对唯一音吧楼下集合地点、陈世祥租住的房屋,面包车、桑塔纳轿车停放位置,被砸车辆停放位置,办公室打架的位置、魏某指挥砸车的位置进行了指认。35.同案人张某1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7日晚,熊某邀约了张某1。第二天13时许,张某1、熊某、李某1到唯一音吧四楼时,陈世祥、许某、赵某、徐某4、曾某、杨某2、徐某3、陈某5、陈某2、钟某和面包车驾驶员已到。邀约的人分两批乘坐一辆桑塔纳轿车和一辆蓝色面包车到斯堪纳公司。面包车由一个胖子驾驶,钟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并搭载了张某1、李某1、姚某等人,桑塔纳由许某驾驶。到达斯堪纳公司后,李某1携带一把大砍刀和张某1进入斯堪纳公司一间办公室和陈某2、姚某一起等待。一楼会议室发生打斗后,张某1、李某1、石某翻窗进入一楼会议室殴打两个男子,李某1用刀戳了兰某的背部,石某用钢管打了瘦个子的头部一下。之后张某1拉着李某1走出了会议室。停放在斯堪纳大门的一辆轿车被打烂。之后张某1到了唯一音吧4楼上陈世祥的鱼儿机堂子。陈世祥拿出海洛因请大家吸食,海洛因不够,陈世祥叫赵某去买了一克回来请大家吸食。吸食毒品的人有李某1、许某、徐某2、魏某、陈某2、熊某、徐建、“黄牛儿”、钟某、曾某等二十来人。张某1辨认出魏某、李某1、钟某、赵某、石某、兰某、陈世祥。36.被告人陈世祥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的一天,魏某打电话给陈世祥说几个藏胞因经济问题要到沙湾斯堪纳公司找陈某1麻烦,让陈世祥找人帮忙,陈世祥答应了魏某。两三天后的早晨,魏某又打电话叫陈世祥找人,并准备打架的工具。陈世祥找赵某、陈某2准备钢管,准备好后拿到斯堪纳公司交给魏某。陈世祥又找到熊某、李某1,让二人找人到斯堪纳公司帮魏某打架。找到人后,二人就带人和陈世祥在沙湾城区唯一音吧处汇合后,分两次坐陈世祥的桑塔纳轿车和刘某2的面包车到斯堪纳公司找魏某。许某驾驶陈世祥的桑塔纳轿车将人送过去后,再返回到唯一音吧将陈世祥、熊某等人载到斯堪纳公司门口等候。许某抱了几根钢管进去,李某1等先到的人进厂里去了。几分钟后,听见厂里吼了起来,有打斗的声音。两三分钟后,魏某从斯堪纳大门出来,指着停在斯堪纳门口的一辆跑车,喊陈世祥等人砸车。熊某、钟某等人用钢管打了那辆跑车,该车玻璃被打烂。之后,魏某喊走,打架的人就离开了现场。熊某、钟某、张某1、李某1等十几个人到位于唯一音吧四楼上陈世祥开设的翻牌机堂子里玩,魏某、许某来后,魏某拿了一千元钱给陈世祥,让陈世祥买海洛因回来请大家吸食。陈世祥喊了一个人用魏某给的一千元买了2克海洛因,在翻牌机堂子里请大家吸食。只记得熊某、钟某、李某1、陈某2、魏某吸食了海洛因。陈世祥辨认出张某1、许某、赵某、曾某、钟某、魏某、李某1、熊某。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祥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世祥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世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世祥提出其只喊过熊某、李某1,其他人是魏某所喊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李某3的证言,同案人魏某、熊某、李某1、曾某的供述均证实魏某让陈世祥邀约人员,陈世祥邀约了熊某、李某1并让二人再邀约人,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系由魏某、陈世祥组织,陈世祥系首要分子之一,该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提出毒品是魏某出钱购买的辩解意见,经查,容留他人吸毒是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毒品由谁提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提出具有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陈世祥虽自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过程中脱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该辩解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世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世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正文审 判 员  陈永祥人民陪审员  雷书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梦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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