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晓杰与佛山市小冰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杰,佛山市小冰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897号原告:陈晓杰,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佛山市小冰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卫红居委会容桂大道北129号7号厂房三层311室。法定代表人:阮志健。原告陈晓杰与被告佛山市小冰联盟电子��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晓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999元;2、判令被告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17994元;合计2099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7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天猫网店”dreammedi”,购买了一套ECLAT美容仪,金额2999元,订单编号:32417xxxxxx3769;2017年3月13日原告再次购买一套ECLAT美容仪,金额2999元,订单编号:3274xxxxxx163769.两次购买共计5998元。原告后发现被告销售的美容仪未注册医疗器械许可,未向有关部门提供产品相关的评测资料及检测报告等,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多种医疗保健效果,属于欺诈行为。被告佛山市小冰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应将本案移送给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现证据显示本案中涉案产品的收货地点在广州市荔湾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小冰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小冰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