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余某,熊某,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86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熊某,男,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被告:余某,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某,男,正阳县铜钟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原告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