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立娟(异议人)申请哈尔滨鑫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娟,哈尔滨鑫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绥化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异47号异议人:孙立娟,女,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曙光街X委*组*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市动力区动源四道街*号。法定代表人:郭凤跃,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绥化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全,系王海旭父亲。被执行人: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全,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鑫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绥化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孙立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孙立娟称,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熙龙苑小区X号楼从西向东数商服房屋10X号,面积125.84平方米。该房屋系异议人孙立娟于2014年9月1日与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协议,此房归孙立娟所有,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因棚户区改造多年,异议人没房住,已搬入此房。此房屋不是被执行人所有,系异议人回迁所有,房屋所有权归异议人所有,要求法院解除对此房屋的查封。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收据、证明等。申请执行人未答辩。被执行人未答辩。本院查明,哈尔滨鑫晟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绥化市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绥中法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熙龙苑小区X号楼从西向东数商服房屋10X号,面积125.84平方米。孙立娟不服裁定,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孙立娟向法院提交于2014年9月1日与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协议书,并办理了熙龙苑小区X号楼从西向东数商服10X号,面积125.84平方米房屋的入住手续,已搬入此房居住。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熙龙苑小区X号楼从西向东数商服10X号,面积125.84平方米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蔡德成审判员 郑晓峰审判员 张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秀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