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亚芹、宋府嫚与宋仲隆、宋府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芹,宋府嫚,宋仲隆,宋府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亚芹。申请执行人宋府嫚。被执行人宋仲隆。被执行人宋府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芹、宋府嫚与被执行人宋仲隆、宋府湘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亚芹、宋府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722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5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72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