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晓江与王洪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江,王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江,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王洪斌,男,汉族,1992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江与被执行人王洪斌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晓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