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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邓金钗与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钗,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邓金钗,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本县。被执行人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邓金钗与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997年2月执2015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该保险的具体金额,本案系金钱给付案件,但申请人无法提供给付金额,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提供该案社会保险的具体金额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