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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5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郑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665号申请人:郑某,女,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某,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18708299,住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与魏武路交口南100米。负责人:王永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郑某诉讼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