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东风与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风,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440号原告:马东风,女,汉族,1958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长春。委托代理人:赵欢,男,汉族,1983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风与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东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东风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马东风负担。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钰洪 更多数据: